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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,是有點偷懶,連續兩篇文章都是轉貼文,
不過都是很有價值的資訊才會想要分享的啦!(義正嚴詞狀) :D

朋友Sophia 日前發生車禍,blog 上po了一篇生動的車禍處理側寫文
不愧是中文系畢業的高材生,所謂是「文中有畫」呀,描述的相當有畫面,有功力!
再者是做功德般的在文末提供了一「車禍處理SOP」,希望大家都不需用到,但天有不測風雲,難知數,先備著吧。

實在是其文字描述太生動,在msn 上跟她半伸手想要看看什麼是「臉腫貌似嘴含魯蛋」,該死,沒有惻隱之心竟然第一時間讓我想到米魯蛋:

你拍攝的 米魯蛋-1。
(原圖片來自: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samwoo/10780801)

沒想到她很豪邁竟真的放上滷蛋妹照,有興趣者可至原網誌:點我

謝謝Sophia 大方同意轉載分享,在此敬祝早日康復 ^^

-----------------我是文章轉載開始的分隔線-----------------------
(以下文章轉自Sophia's blog: 「倒楣的魯蛋妹」)

應E前會長手已經伸一半出來好奇心要求魯蛋臉的德性(另一半沒伸出來是基於良心的掙扎),來PO一下 紀念吧!
紅色是脫皮,綠色是黑青,代表臉已經漸消了,為什麼打馬賽克,因為那不是我,只是剛好與魯蛋妹的糟遇純屬巧合

這兩天因為一個倒楣的小車禍變成了一邊臉腫貌似嘴含魯蛋,因此被恥笑為魯蛋妹(這些沒有良心的人)。 

一個又是早起的早上,為了貪睡五分鐘,十分鐘走路的距離也騎車,正要轉進巷子裡時,後面就突然被車撞了一下,人就飛出去了,兩車倒地,對方牽起車後就走了,也沒有慰問或是留下電話就走了(這就是傳說中的肇事逃逸嗎?) 

現場僅有兩句一點也沒有搭上的對話:
我:「你就這樣走了哦?」(這時我正走到她後面記她的車牌)
她:「要往哪個方向騎?」(我怎麼知道妳要去哪?)

後來call家人,前一陣子才發生車禍的小弟,完全清楚車禍處理的SOP,於是便陪同我一起處理,先到警局報案,然後通知交通隊,然後到醫院掛急診,不過因為我的傷勢不嚴重,警局又在附近所以先備案,不然應該要先去看醫生。 

本來警局車牌時,發現這臺車已經註銷,於是便以為自己可能記錯車號,後來晚上交通隊就打來說找到人了,便約時間到案說明,結果第一次約對方爽約,而且警察又在晚上11:45打來說到對方也有受傷,並且說只要受傷方皆可提出過失傷害告訴,除去肇事逃逸部份不談,約明天看車禍部份是否能談和解。 

掛上電話後,我就一整個怒了,為什麼被撞的人要被告,為什麼肇事的人還要我們等他們時間,為什麼肇事逃逸部份不談,是不是她想黑白顛倒?如果她就坦誠然後把車修好,付一付醫藥費就沒事了,但是晚上小弟告訴我,如果他是惡意的,堅持不承認,我們就找當時店門口老闆娘第三人證,加上照片證據,我們就提告。 

後來到了交通隊裡的一間房間,來了三個女的,還有一群後來有4-5個狀似流氓的男的坐下來(我本來以為是她的親友,哼,談就談還找人壓鎮啊~不過我們該做的自保都做了,沒有在怕的)。我大概就問了:「你為什麼要走掉,你不知道你撞到人嗎?」結果她們說對不起拜託我們原諒她,因為他們是單親家庭,也沒遇過這種事,說她不是故意走掉的,趕著要買早餐給她的小孩,她因為上夜班精神不好才會發生這種事,也不是故意不來,而是前天車禍後頭昏到沒法上班,坐骨也很痛,所以才很晚回警員電話(流氓群中有人碎語:得饒人處且饒人),我就說:「好,那你承認你撞我,就負責幫我的醫藥費與修車費處理好我就不提告&肇事逃肇部份。」(我本來就是這麼打算)。 

後來其中一個比較斯文的男的就開始跟我談

「好,那你現在目前花費多少?修車、急診…」

「那你既然原諒他了,那你喊一個數字,多少錢可以接受。」(我怎麼會知道,不過到此時我才知道流氓群其實是調解委員會的人)

後來大弟幫我喊了一個數字,拍板定案,對方也同意接受,於是簽下和解書就和解。

其實後來發現對方的態度也不是很差,本來一切的焦慮,可能都是警方「例行性」傳達權責所造成的印象,總之,反正只是小皮外傷,加上本來以為自己記錯車牌會找不到人,到後來快速解決和解,我也就覺得OK。 

只是為了避免以後有人遇到類似的情形卻不知道怎麼處理,僅把小弟提供的正確SOP流程寫下以供參考。

1.如果發生了車禍,不管是撞人或被撞,只要車倒有人受傷,就不可以離開現 場,最好是報交通隊處理,如果不知道交通隊的電話,可先至警局,他們會幫忙通知,(當時的警員是以見血與否決定提報交通隊,好爛的理由)。

2.發生車禍如果對方離開,一定要記下車牌,以及事後前往的方向,因為這會牽涉動機與釐清來向。

3.只要受傷一定要看醫生,因為當時撞到可能不覺得痛或是有問題,因為往往是後來才會發現有後遺症。

4.報交通隊後,警察就會來現場圈倒車、劃出事發範圍、測量距離、拍照,這些都是對自己自保重要的證據。

5.後來備案後,晚上交通隊就打電話來了,面對訊問,針對確定的事實陳述,口氣必須堅定,不可以有我覺得、我認為、應該等具有主觀意識判斷的字句。

6.警察會分別詢問事發情況,若有出入會通知到交通隊再議,並且會例行性地提出,只要有人受傷,受傷方皆可提出過失傷害告訴,所以不要以為自己被撞就不會被咬。

7.到交通隊後,會有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,依據雙方的意願金額調解,調解達成後雙方便不可再提告;如果雙入陳述事實有出入,便需提告,然後送交通法庭處理。

*這裡要附註一點,和解書上要附註若日後因為車禍而留下後遺症,當事人仍需負責其醫療損傷,因為據說有些車禍症狀有可能兩三個月後才顯現(有可能嗎),總之,如果覺得不安心的話,就記得要簽這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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